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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混改過程中跟投機制設計要點

發布時間:2023-08-02 09:14:00 人次瀏覽

國企混改過程中跟投機制設計要點

隨著國家不斷加大和持續深化對國企改革的部署力度和強度,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為時下熱點,除了從股權側切入進行引資引智外,也逐步重視通過體制進行機制創新,有效激發企業活力。越來越多企業意識到本輪體制機制的改革重心,歸根結底在于企業人的問題,即如何體現并充分發揮核心骨干層的價值。企業市場化改革能充分調動員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推動員工和企業發展深度綁定,收益共享,風險共擔,抓住改革的關鍵和主動權。

在此大背景下,許多國企在混改及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積極探索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資質的激勵機制,參照相關政策要求,開展相應設計。過程中,員工跟投機制作為國家鼓勵實施的一種較為新穎的激勵約束模式,越來越受到廣大國企的支持和歡迎,成為國企探索中長期激勵實現形式的一種有益補充和重要實踐。

一、跟投機制的發展

1. 跟投機制在房地產領域得到充分應用

項目跟投,是指在新項目和業務開展過程中,引入核心高管及骨干員工共同投資到具體項目或主體,與企業共同分享收益的同時共擔項目風險,本質上是一種激勵約束并重的投資機制。

跟投最早實施主要在基金投資領域,但在房地產領域得到推廣應用。2014 年,某著名房企首次提出“事業合伙人”制度,試水項目跟投機制,并歷經三次迭代成熟,為企業發展帶來極大助力,推動項目跟投為越來越多房企所接受。從千億銷售的巨無霸到新興的中小型房企,均將項目跟投機制納入項目開發中實施,其中包括許多大型國有房開集團,如某央企地產板塊、某上市國企地產集團等,項目跟投儼然成為地產行業的“機制標配”。

2. 相關改革政策釋放積極信號

跟投作為市場化經濟發展進程中已被驗證有效的重要機制之 一,自 2019 年開始,逐步在國家級別的重要國企改革政策文件中得到體現?!陡母飮匈Y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國資產權 20199 號,下簡稱 9 號文)作為標志國資從“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的關鍵文件,首次明確提出“支持國有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并授權企業董事會審批跟投事項,國資委只履行備案程序,這一表述釋放出國家對國企進一步探索跟投的支持和鼓勵態度。而在緊接其后的《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國資產權〔2019653 號,下簡稱 653 號文)政策中, 亦指出要“鼓勵混合所有制企業 ...... 探索超額利潤分享、項目跟投、虛擬股權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 系統提升正向激勵的綜合效果”。通過向已實施跟投制度的部分國企了解,歷經巡視巡察和審計監督的檢驗,企業實施跟投,無發生違背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情況,驗證國企實施跟投,符合政策要求及改革導向。

基于對政策的分析理解和與廣大國企的交流,我們認為在未來國企改革過程中,對于國企實施跟投將有更明確的要求和更積極鼓勵的態度,考慮到跟投并非是面向所有類型企業的普適性機制,且更接近于企業內部機制優化的范疇,預計國資監管層面不會出臺較細化的實施指引,從而達到給予企業更廣闊的寬容度和空間,鼓勵企業按照“法無禁止則可為”原則,更規范科學地設計符合自身實際的靈活跟投機制。


3. 國企探索實施力度加大

在政策倡導和鼓勵下,不同領域、不同規模體量的國企陸續起步開展跟投探索,呈現出集團重視、百花齊放、案例豐富等特點 :

典型成功案例:某央企下屬控股科技型上市公司作為先行先試代表,早在2015年就提出員工跟投計劃,并經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實施。五年來在6家新設創新業務子公司采用,其積極探索跟投的嘗試獲國資委認可,多次推薦該企業介紹其跟投經驗并倡導國企學習。

得到兩類公司等集團類國企重視:各地國企集團特別是兩類公司多將跟投作為激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采用1+N自上而下的形式,形成涵蓋全集團及下屬子版塊的跟投制度及指引,確保子企業實施合法合規。

在行業上實現多領域延伸:近兩年來,實施跟投帶來的企業發展紅利,也讓跟投機制進入了更多行業領域國企的視野。目前,除已經廣泛覆蓋房地產領域外,跟投機制已經在國資控股的基金投資、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資產管理等金控領域、乃至新能源、電動汽車等新興產業項目上出現應用實例。

在實施模式上更加靈活: 跟投的資產性質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股權類跟投,還包括債權、收益權或增值權跟投等更靈活實現形式,跟投對象也不只是針對房地產項目等銷售型業務,還包括對新設運營主體等持有型業務或資產的跟投。


二、國企跟投機制的特點和優勢

員工跟投機制作為國企股權類激勵的一種有效實踐探索,基于廣大先行企業的經驗總結,具有如下的鮮明特點及優勢:

 1. 實施跟投的范圍,聚焦新模式和新增量

跟投機制并無對國企實施提出明確限制,在企業實踐上,目前看兩類公司下屬市場化程度高的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政策明確鼓勵的創投類、創投管理類企業實施較多。在具體范圍選擇上,更鼓勵國企在基于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增量業務上開展。這些領域相對不確定性高,風險與收益并存,亟需通過跟投發揮員工價值作用,降低風險,提高收益確定性。

2. 參與員工范圍更廣,參與比例更高

核心骨干員工可實現“上持下”:跟投更強調的是要充分納入參與決策及對項目實施起關鍵作用的核心團隊成員,且實施項目主體多為新設公司,因此原企業或集團層面高管、科研領軍人物等關鍵人員均應納入跟投范圍?!吧铣窒隆辈豢杀苊?,因此員工持股政策中的禁止“上持下”規定并不適用,國企領導干部參與跟投,也不受干部經商辦企業禁止條款的限制。

● 普通員工可自愿參與:考慮跟投未來收益不確定性和風險等因素,對員工自愿參與跟投企業往往持支持和鼓勵態度,實踐中也多會開放一定的比例空間。

● 實施比例靈活 :跟投納入的員工范圍更廣,在保證國資處于控股的基礎上,整體跟投比例可根據項目體量,員工意愿等靈活設置,如上文提到的國有科技型上市公司在子企業實踐中跟投比例設置為40%。

3. 有明確的周期性和退出機制

員工跟投不同于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具有長期持有的特點,員工跟投需基于項目及運作周期,設定明確的退出機制。對于周期性、項目制明顯的項目,一般跟投主體在項目結束時隨領投主體“同時間、同條件、同比例”退出,如房地產項目、基金投資項目等;非項目制的跟投項目,一般會共同約定一個3至5年左右的合理退出周期,退出約定條件及股東回購條款可與實現業績標準、實現上市等。

4. 跟投主體僅享有收益權,不具決策權

基于跟投主體作為投資主體的特征,跟投主體雖然在項目公司中占有一定股權比例或投資份額,但一般不參與新項目或新投公司的公司治理;不介入重大事項決策及經營管理,僅享有投資收益權。此處值得關注的是,參與跟投的核心骨干,仍可在項目公司經理層或公司治理主體層面擔任關鍵職務,發揮決策作用,其個人履職行權與跟投主體不具備決策權并不沖突 。


三、國企實施跟投需注意的關鍵問題

雖然國企跟投機制具有政策鼓勵,實施靈活等優勢,但考慮當前跟投更多依托企業自主設計及實踐為主的模式,仍需在設計階段充分考慮合理性及規范性因素,避免企業后續因跟投不當導致國資權益受損,影響機制實施成效。

1. 加強向上的匯報溝通
企業在設計跟投機制之初,應加強與上級主管國資監管機構及集團領導層面的匯報溝通,傳遞行業發展趨勢及推行跟投機制的重要意義,分享業內跟投促進企業發展的成功案例,闡述自身實施跟投必要性,以便獲得集團領導和國資監管部門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推動后續決策審批順利通過。

2. 遵循市場化原則,梳理選擇實施項目類型
國企對于跟投項目的選擇,要結合跟投機制特點,按照市場化原則做好科學區分。

● 避免跟投非市場化項目:如公益性和承擔特殊任務的項目、政府及國資的政策性、指令性投資等。

● 避免跟投收益確定性強的項目:對于企業已具備成熟運作經驗、商業模式清晰,收益較為穩定,計劃長期持有等項目,原則上不應納入跟投。

對于銷售和持有混合型項目,建議實施前征得國資支持

● 要確保以增量形式進入:嚴禁通過存量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跟投,員工應真實出資,不依賴國企及其他項目投資者提供擔保、貸款、融資等支持。

3. 合理設計跟投載體及跟投形式

雖然跟投具有天然“上持下”特點,但考慮各地國資對跟投機制的接受度和開放力度不同等因素,在跟投載體考慮上,仍需做好載體架構及跟投模式的合理選擇。如采用基金架構或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模式,如配合由國資主體擔任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通過債權、股權收益權轉讓等靈活模式進入等,避免員工跟投直接體現為企業股權。也同步實現員工跟投平臺不享有企業決策權的問題。

4. 做好員工宣傳引導

在跟投實施前同步做好跟投宣傳貫徹工作,通過制作指導手冊、開展培訓宣傳貫徹、組織溝通等方式,介紹項目前景,申明跟投激勵約束并重的特點,實現信息透明,推動員工站在投資股東的角度看待跟投,激發員工通過跟投實現自身價值,積極投身項目干事創業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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